走私钻石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2014年,被告人何某在S市成立A公司,经营钻石定制及加工等业务。2021年前后,商某(另案处理)让何某帮忙找人将订购的钻石从香港带入S市,每次向何某支付货款额1-3‰的报酬,何某予以同意。同年4月至7月间,商某将客户或自己订购钻石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何某,何某将上述信息转发给香港的取货人“明哥”,“明哥”将待取钻石的货款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按6-8‰标准收取带货费的金额发给何某。何某要求商某将货款和带货费用以现金交付或转到其指定账户,再联系“明哥”在香港取货。“明哥”将涉案钻石通关入S市后,再通过快递邮寄给何某,何某转交给商某。经核查,何某接受商某的委托,共走私钻石61颗,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62422.7元。案发后其向B海关缉私分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争议焦点:走私钻石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解析
在商品归类上,钻石可区分为“未分级”、“工业用钻石”以及“非工业用钻石”,接着又分为“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以及“其他”。
“非工业用”且“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钻石,在进口环节,商品编码(HS编码)为7102310000,最惠国进口税率3%,普通进口税率14%,进口消费税0%,进口增值税13%。
本案中,何某明知商某系走私行为,仍然多次协助其寻找“水客”走私钻石入关,共走私钻石61颗,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62422.7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