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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姜粒的相关归类

【发布时间】2025-09-28 17:19:58 【阅读数】


脱水姜粒的相关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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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委托B公司于2024年2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脱水姜粒18000千克,报关单号223120240000660233,申报商品编号200599999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总价111600美元。经查,A公司将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0712909990,出口退税率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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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脱水姜粒的相关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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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首先,先明确“新鲜蔬菜”和“脱水蔬菜”的定义。新鲜蔬菜是指,可食部分经过种植具有商业价值的蔬菜。采收后,不可食部分和非产品物质已被除去,植物体的特性没有改变,仍具有呼吸和代谢功能。 脱水蔬菜是指经洗、净、切、漂烫或不漂烫等预处理后,经热风干燥或低温冷冻干燥制成的蔬菜制品。
        其次来看脱水姜粒的归类。
        《税则(2005)》第七章注释二、三规定:税目 07.09、07.10、07.11 及 07.12 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税目 07.12 包括干制的归入税目 07.01 至 07.11 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一)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税目 07.13);(二)税目 11.02 至 11.04 所列形状的甜玉米;(三)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税目 11.05);(四)用税目 07.13 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目 11.06)
        税目07.12包含: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
工的。
        税目09.10 包含: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第二十章注释一规定:本章不包括:(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三)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
物超过 20%的食品(第十六章);(四)税目 19.05 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五)税目 21.04 的均化混合食品。
        首先排除将脱水姜粒归入20.05项下,因为脱水姜粒属于07.12所谓的“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的制作工艺。
        那么脱水姜粒应当归入07.12还是09.10呢?
        根据上文来看,品目20.05和07.12都是指的蔬菜,而姜是归入品目09.10项下,因此个人认为脱水姜粒并不属于“蔬菜”,应归入品目09.10项下。但是目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海关支持将脱水姜粒归为0712909990。
        本案中, 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脱水姜粒1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005999990,出口退税率9%,货物实际商品编号0712909990,出口退税率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六条之规定,A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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