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国家税款为何定走私罪而不是逃税罪
被告单位A公司,系主要经营纺织印染助剂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被告人郑某从他人手中买下A公司,并于同年9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
2014年初,为降低进口成本,被告人郑某决定以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的价格进口印花助剂,并安排公司翻译刘某制作虚假发票和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开始时由被告单位A公司按照报关合同的价格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郑某再安排朋友向供应商支付尾款。2014年5月开始,郑某以自己在香港成立的香港B公司的名义向供货商签订合同,再以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印花助剂,并制作低于真实价格的虚假合同报关进口,后由B公司按照真实价格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经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A公司分21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印花助剂共414000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402779.49元。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退缴违法所得4028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低报价格的行为本质是逃税行为,将其作为走私犯罪予以打击过于严厉,建议司法机关可以按照逃税罪的规定处理,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经查,被告单位A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印花助剂,致使国家税款流失。被告人郑某身为被告单位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低报价格属于走私行为的情况下,仍决定利用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合同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是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应以逃税罪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偷逃国家税款为何定走私罪而不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偷逃了国家税款,而不同在于后者是通过走私的手段达到逃税的目的。
从犯罪构成来看,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构成;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也破坏国家税收秩序,但它主要还是破坏对外进出口贸易秩序,而很少破坏国内经济贸易秩序。
(3)违反的法规不同。偷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的是海关法规。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