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涉案货物未被查获如何认定完税价格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在明知从H市购买的手表需要申报缴税的情况下,仍委托“水客”吴某将六块手表由H市寄至A市,再由吴某随身携带至Z市。梁某按照约定向吴某支付代工费,后梁某将上述物品用于销售牟利。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被告人梁某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47438.92元。
争议焦点:走私案件涉案货物未被查获如何认定完税价格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规定确定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税率。涉嫌走私的物品,应当按照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以及其他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分类编号、适用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手表实物未找到,在不知道手表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涉税金额不妥。
(一)未查获实物情况下需要从严把握证实走私货物品类、数量及价格的证据间的印证关系
在未查获实物情况下的走私案件中,物品货值的认定通常依赖于间接证据,如交易记录、账册、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需与案件实际情况高度对应且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辨认,才能确保认定的准确性。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走私手表虽未起获,但有部分手表依据在案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就能够认定成交价格,还有部分手表侦查机关依据在案微信聊天中的规格型号、手表照片等证据对其进行了价格鉴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桃税款暂行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确定了计税价格。
(二)未查获实物情况下从严把握价格评估意见的证据能力,且需要结合实际市场价格从严把握其证明力
现有规范对货物价格的认定存在优先级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涉嫌走私的货物货值认定方法的优先级别:成交价
> 相同进口货物成交价 > 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 > 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 >
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货物计税价格 > 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
其他方法。因此走私物品价格的认定应优先基于市场交易价格、进出口价或账册中的记载,依据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如果实物未被扣押、查获在案且无相应的记载,则需要依次看有无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等依次选择,价格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价格并不是优先选择。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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