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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原产地走私刺猬紫檀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25-09-17 17:17:24 【阅读数】

伪报原产地走私刺猬紫檀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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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文某1(已判决)帮助其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原产地为科特迪瓦的刺猬紫檀(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非法进口到国内。在文某1指挥下,被告人吴某将其购买的科特迪瓦产刺猬紫檀先运至加纳,再由文某1办理手续伪报成原产地为加纳的刺猬紫檀走私进境。经查证,被告人吴某委托文某1采取上述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科特迪瓦产刺猬紫檀共计3柜,总重量75000千克,申报总价值人民币247167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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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伪报原产地走私刺猬紫檀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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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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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解析
        刺猬紫檀,通常被称为非洲黄花梨,主要生长在非洲西部地区。这一树种从最初的非受保护状态,逐步升级为受国际保护的濒危物种。2016年,根据塞内加尔的提议,刺猬紫檀首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并于同年5月9日正式生效。随后,在CITES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刺猬紫檀被进一步提升至附录Ⅱ,这项变动自2017年1月2日起实施。
        在国际市场上,刺猬紫檀的贸易受到了多重限制。包括某些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实施的临时性关闭边境措施(例如尼日利亚在2016年至2018年间),以及个别国家对刺猬紫檀贸易的全面禁止(比如尼日利亚自2018年11月起)。最终,2022年,全球范围内对刺猬紫檀的贸易实行了全面禁止。
        在走私刺猬紫檀案件中,常见的走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绕关走私。即绕过未设有海关或边检站的地方进行走私刺猬紫檀,不经过合法的进出口程序直接携带或运输刺猬紫檀及其产品进出境。
2.伪报品名。通过正规的海关通道,但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将需要特别进口许可的刺猬紫檀及其制品谎报为无需此类许可的其他木材种类,以规避海关监管。
3.夹藏瞒报。在经过海关检查时,利用夹带等手段将刺猬紫檀及其制品隐匿在其他可合法进出口的商品中,以达到逃避海关检查的目的。
 4.伪报产地走私:将来自已被禁止贸易的缔约国的刺猬紫檀,错误地申报为来自未受到贸易限制的第三方国家的产品。走私者会先在第三方国家获取濒危物种的出口许可证,然后在中国申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以此方式规避对原产地的严格审查。本案即为使用该方式走私进口刺猬紫檀。
        本案中,吴某委托文某1采取包税委托伪报产地走私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科特迪瓦产刺猬紫檀共计3柜,总重量75000千克,申报总价值人民币247167元。结合其从犯、坦白认罪、在侦查阶段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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