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日游”方式核销进口货物的行为
如何定性
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加工贸易资质的情况下,以来料加工为由,以B公司为加工单位,并借用B公司及C公司的关税配额证,冒领编号分别为BXXXXXXXXXXX、BXXXXXXXXXXX、CXXXXXXXXXXX的加工贸易手册各一册,进口加工用保税棉花共计1,480余吨,并由B公司加工成成品棉纱共计1,100余吨。
2014年4月至8月间,经被告人陆某、曾某共同决定,被告单位A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将上述保税棉纱中的610余吨在境内擅自销售,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185,160.20元。之后,被告单位A公司为骗取手册核销,安排少量棉纱,通过D公司、E公司等代理公司以加工贸易复出口方式运至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当日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该批棉纱(俗称“一日游”方式),之后采用“一车多报”的方式反复使用该批棉纱出口并进口。期间,被告人徐2、倪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在明知上述保税棉纱已经被擅自内销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告人陆某、曾某的决定,制作“一车多报”的报关计划及虚假单证并用于向海关核销。被告单位A公司在上述进、出口棉纱及手册核销过程中,累计缴纳税款共计2,906,595.99元。综上,被告单位A公司实施的上述走私行为,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278,564.21元。
争议焦点: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1、棉花加工贸易企业“先销后税”的行为符合海关现行规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擅自内销行为;2、被告单位将棉纱串换“一车多报”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违规,应该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而非承担刑事责任;3、被告单位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故意,且已通过“一日游”的方式,依照棉纱的关税税率缴纳了全部应缴税款,并没有偷逃应缴税款;4、被告单位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所获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因此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单位A公司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被告单位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单位A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本案中,涉案的保税棉花加工成成品棉纱后,在未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之前,成品棉纱仍属保税货物。被告单位A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将涉案的保税货物成品棉纱在境内擅自销售,并采用“一车多报”的方式进行重复报关,骗取海关对该部分保税货物的核销,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关于本案走私犯罪金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18万余元。被告单位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应将被告单位“一日游”环节缴纳的290万余元税款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单位在办理“一日游”业务时,按棉纱的税率缴纳了全部税款,没有理由要求企业按照棉花的进口税率来补缴税收,故被告单位没有偷逃应缴税款。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本案中,在保税货物已被擅自销售的情况下,相关海关根据保税进口料件即配额外棉花的税率核定犯罪金额,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认为不应按照棉花的进口税率来认定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后,被告单位A公司在出口核销及复进口过程中,又缴纳了税款290万余元。本院认为,根据有利于被告单位的原则,本案应以国家税款实际损失来确定犯罪金额,“一日游”环节缴纳的税款可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故本案走私犯罪的金额为327万余元。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A公司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610余吨的棉纱在境内销售,并使用少量棉纱重复报关以骗取海关核销,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27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曾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组织实施上述擅自内销及骗取核销的行为,被告人徐2、倪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保税货物被擅自内销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单证,参与实施重复报关及骗取核销,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陆某、曾某、徐2、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以“一日游”方式核销进口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利用保税区以“一日游”方式核销进口货物,是近几年在外贸活动中新出现的状况,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少交关税、提高利润,由于利用了保税区的特殊规定使其行为看似又在合法范围之内。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查处了不少类似案件,但对于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地方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了,但有的仅作为一般偷逃关税的行政案件对待。
保税港区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附近设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特定区域,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明显。对于企业来说,把货物送进保税港区,货物就视为出口了,这极大了方便企业出口报关,缩短了企业出口退税、核销的周期。对于进料加工贸易,上述规定所保护的是货物进了保税区并最终也出口到国外了。对于利用这种规定,将进料加工的棉花作虚假核销,为了出口核销让产品在保税区转了一圈,之后在国内销售的,这种行为显然符合走私犯罪的特点,只是它的手段更加高明并且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