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咨询费”等名义向外商支付偷逃税款的差额货款等费用构成何罪?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间,A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外商共谋,在境外进口葡萄酒、橄榄油等货物的过程中,由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决定,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以及瞒报设计费用等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并指使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金某1(另案处理,已判决)向外商支付货款、差额货款、运费以及设计费,指使时任公司进口操作业务员翁某、陈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决)制作低价报关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关差额货款、运费、设计费则通过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以及“预付款”“管理咨询费”等名义向外商支付。经S海关核定,被告人王某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658,608.8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以“管理咨询费”等名义向外商支付偷逃税款的差额货款等费用构成何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3.《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条件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在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低报商品价格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这种描述仅限于事实层面而不涉及合法性的评判。低报商品价值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单证填写的错误、信息传递失误、企图减少或避免关税,或者是为了逃税。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低报商品价值的行为,需要通过仔细甄别其具体情形及其背后的动机来进行定性和处理。具体来说,这包括:(1)由于客观原因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价格低报,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只需纠正修改申报文件即可;(2)故意低报价格以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属于伪瞒报价格的走私,需按照走私行为进行处罚;(3)对于那些既不属于故意逃税也不构成走私的价格申报不准确情况,则视为违规行为,由海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A公司在进口葡萄酒、橄榄油等货物的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以及瞒报设计费用等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并且以“预付款”“管理咨询费”等名义向外商支付相关差额货款、运费、设计费,实际上属于伪瞒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总经理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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