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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化妆品偷逃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5-06-12 15:19:30 【阅读数】

走私犯罪中化妆品偷逃的消费税

如何计算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何某乘坐OZ363次航班从韩国首尔出发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经海关X光机检查及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何某携带的一只蓝色行李箱和一只蓝色手提包内查获各类奢侈品及化妆品。经海关关员现场询问,被告人何某提供了上述部分货物的发票,同时称另有一只黑色行李箱已委托他人先行携带通关,并陪同海关关员至行李寄存处提取该黑色行李箱。经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该黑色行李箱中查获各类化妆品。经清点,上述被查获的货物包括劳力士牌(ROLEX)手表2块、香奈儿牌(CHANEL)包3个、香奈儿牌(CHANEL)鞋子2双、爱马仕牌(HERMES)包2个、宝格丽牌(BVLGARI)饰品21件和各类化妆品58件。上海海关缉私局据此于同月12日立案。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韩国代购上述奢侈品、化妆品等货物后携带入境的事实。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何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50,810.99元。上述货物现均扣押于侦查机关。

争议焦点:

        涉案的58件化妆品的消费税如何计算,是否全部按照15%的消费税税率计核?

法院认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被告人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款15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犯罪中化妆品偷逃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公告: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名称更名为“⾼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二、⾼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产(进⼝)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由上述公告可知,我国并非对所有化妆品都计征消费税,相反我国取消对普通化妆品计征消费税,仅对高档化妆品计征15%的消费税。不仅如此,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中,对于如何根据化妆品包装上的计量单位来区分普通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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