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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申报的价格存疑时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0-02-12 13:07:56 【阅读数】

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价格存疑时如何处理




2007年9月27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高栏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乙二醇3002.707吨,申报成交单价每吨1060美元,总价为3182869.42美元。被告高栏海关审核原告A公司的申报后,以原告A公司申报的价格与其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以及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为由,于2007年9月28日向原告A公司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原告A公司提供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厂商发票、业务函电、信用证及上一手成交相关单证资料。原告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其以每吨1060美元成交价格申报进口乙二醇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并提交了相关的单证资料。2007年10月11日,被告高栏海关经审核,不接受原告A公司的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遂依法与原告A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价格磋商结果是原告A公司坚持其申报价格为真实成交价格。2008年2月3日,被告高栏海关向原告A公司发出《海关估价告知书》,告知原告A公司将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A公司所进口乙二醇按合理方法进行估价。同日,被告高栏海关作出了5780200718xxx163-A0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5780200718xxx163-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告A公司不服于2008年3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作出拱北海关复字[2008]0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作出的5780200718xxx163-A0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5780200718xxx163-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价征税行为。2008年5月6日,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香港B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对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与香港B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而另行估价依据不足。上诉人就涉案货物的进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理应按上诉人向其申报的真实成交价格计征相关税款等。

法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A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向被上诉人高栏海关提交的说明材料可以证实,上诉人A公司与香港B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由于上诉人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而上诉人A公司申报的成交价格与高栏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在被上诉人高栏海关向上诉人A公司发出《高栏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上诉人A公司应当依法向被上诉人高栏海关证明买卖双方虽存在特殊关系但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但由于上诉人A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本案被上诉人高栏海关拒绝接受其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由于A公司申报的价格不被高栏海关接受,高栏海关依法应按照《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另行估定完税价格。经审查,本案被上诉人高栏海关根据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以1300美元/吨作为上诉人A公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采取的合理方法估价和据此作出被诉的5780200718xxx163-A0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5780200718xxx163-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项征税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审判决维持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张严锋海关法律师团队提示:

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价格存疑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由上述条文可知,海关对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所怀疑的,应该向纳税义务人发出《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其申报的价格作出合理说明。如海关对该价格仍然存疑,可以要求重新估价并与当事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的则由海关自行估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的计算将依据《审价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即海关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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