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号(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7 9:34:53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22 
【生效日期】2019-1-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号(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2018年9月22日至12月31日,尼日利亚共报告146例黄热病疑似病例,其中确诊32例,死亡26例。黄热病是一种由黄热病病毒引起、经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我国法定的检疫传染病之一,病死率高达50%,潜伏期一般为3至6天,最长可达14天,临床主要表现为急性起病,寒战、发热(可达39℃至41℃),头痛、肌痛,厌食、恶心、呕吐,全身不适等,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和肝脏、肾脏、血液系统等多器官功能损伤。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尼日利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尼日利亚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必须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的居住地观察。

二、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来自尼日利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航空器和船舶应当经过有效的除虫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主动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来自尼日利亚无有效灭蚊证明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和发现有病媒昆虫的货物,应实施除虫处理。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没有完成除虫处理之前,船舶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五、前往尼日利亚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服务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前往黄热病流行区,需提前10天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黄热病疫苗;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发生黄热病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2日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