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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0 13:39:23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21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2-26 
【生效日期】2019-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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