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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发货后被列为限制进口的废物,进境可否认定为走私废物

【发布时间】2020-02-26 14:53:34 【阅读数】

2018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欧**公司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某接受被告人潘某委托,二人明知涉案复合卷膜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使用被告人潘某提供的虚假单证,以欧**公司的名义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委托货代公司为境外货主代理进口涉案货物。被告人潘某收到境外货主的货款、货代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关费用支付至被告人薛某控制的账户。经外港海关查验和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涉案的复合卷膜重126.5吨,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争议焦点:

      潘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货物从荷兰发货时尚可进口,后因政策变动才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因此与一般固体废物相比,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欧**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境外固体废物进口入境,共计126.5吨,情节特别严重;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限制进⼝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录》属于国家部委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规定,“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该草案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及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 60 日。本案中在该批废物海外发货时,潘某应该知道复合卷膜属于列入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目录,故应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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