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提示:走私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区分与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9-01-24 9:59:45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据此,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本案将揭某作为西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需要区分主、从犯。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