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何被认定为
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事先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虚构个人客户、伪造交易订单的方式,以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名义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后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新丹路XXX号XXX幢XXX楼的上某3(以下简称洛某某)仓库内,再另行销售给非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的客户。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核定,被告单位A公司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9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514,155.65元。
另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B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明知B公司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利用事先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虚构个人客户、伪造交易订单的方式,以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名义申报进口纸尿裤的情况下,仍帮助联系外商、制作报关单证、联系货物销售渠道,并直接参与虚构订单录入系统的操作。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核定,B公司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5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538,539.11元。
争议焦点:
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以此虚构订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虚构个人客户、交易订单的方式,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5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陈某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作为B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B公司以虚构个人客户、交易订单的方式,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仍负责联系外商、制作报关单证、联系货物销售渠道等,偷逃应缴税额达53万余元,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何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所谓的“刷单”走私也就是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私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涉案企业以“刷单”模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在非法获得大量个人身份信息后,于跨境电商平台上批量虚构订单,并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生成虚假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待海关对相关订单完成进口通关放行和征税手续后,电子商务平台便将所涉商品发往涉案企业收货仓库,继而在其他电商平台上予以销售。
这种“刷单”进口行为实质上是借用了自然人名义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在通关环节降低了进口货物的税率,且进口后的销售环节完全脱离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关监管。
本案中,涉案公司利用伪造用户信息,购买虚假的支付单和物流单,通过这种手段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