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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走私案件研究:走私经加工翡翠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17 17:36:25 【阅读数】

走私经加工翡翠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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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前往缅甸竞拍得6份玉石毛料(编号分别为749、4320、394、883、3579、4702)。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将上述6份玉石毛料以明显不足以支付货物正常报关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委托陈某(已判刑)团伙以低报价格等方式从缅甸报关进口并运输至境内。2011年3月,黄某以相同方式走私进口玉石毛料5份(编号分别为2897、3515、3623、8814、11760)。黄某在境内接收上述11份玉石毛料并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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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走私经加工翡翠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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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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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解析
        在商品归类上,翡翠原石可区分为“经其他加工的翡翠”以及“未加工的翡翠”。翡翠的加工手法很多,比如常见的有切割、打孔、修形等,“未加工的翡翠”也就是常说的玉石毛料。“经其他加工的翡翠”在进口环节,商品编码(HS编码)为7103991000,最惠国进口税率4%,普通进口税率35%,进口消费税10%,进口增值税13%。
        本案中,黄某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玉石毛料,属于包税型走私案件中的“货主”,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由于其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玉石毛料,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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