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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之没收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

【发布时间】2019-12-13 13:52:34 【阅读数】


1998年7月11日,昆明海关在昆明火车站凉亭货场查扣了增城市A公司发往云南销售的四辆挂“三星”标志的吉普车,发动机号分别为TL6123、TL6130、TL7135、TL6136,车架号分别为96606123、96606130、96606135、96606136。昆明海关经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测认定,该批车原产国为日本,汽车发动机型号为“4G64”,生产日期为1998年3月31日,与B公司提供的《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注明的“4G54”的发动机型号和《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发证日期1996年8月29日不符。增城市A公司和B公司不能提供该批车的合法进口证明。1999年2月4日,昆明海关作出[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增城市A公司持有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根据国办发[1993]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没收了该四辆汽车。同日,昆明海关作出[1999]昆关违告字04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2月5日,昆明海关将该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告知单同时邮送增城市A公司。增城市A公司不服,申请复议。6月2日,昆明海关以[1999]昆关复字第01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其间,昆明海关又就该批车的国别、发动机型号、组装是否规范等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云南省交通研究所)进行鉴定。1999年7月7日,云南省交通研究所作出编号测试98-57《技术鉴定报告》,认定该批车的主要总成为日本三菱公司生产,发动机型号不是“4G54”,生产日期不会早于1998年,组装基本符合规范。

增城市A公司不服昆明海关的处罚决定,于1999年7月7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判令昆明海关返还所没收的车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

原审原告增城市A公司认为,本案车辆有《产品合格证》和《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是B公司组装的合法车辆,《产品合格证》和《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载明的发证日期和发动机型号与实际的生产日期和发动机型号不一致,B公司已提供证据作了合理解释。不能适用国办发[1993]55号文对增城市A公司进行处罚。[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认定本案车辆原产于日本,是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证据不足,适用国办发[1993]55号文对增城市A公司进行处罚错误 。

法院认为:

本案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和《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载明的发证日期及发动机型号与实际的生产日期和发动机型号不一致的事实清楚。B公司和增城市A公司认为上述事实是车辆组装后遭台风袭击受损更换部分零件、申领《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时发动机型号误报所致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认定所没收的四辆车原产于日本,而B公司则主张该批车是其组装,昆明海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也就该批车的国别、发动机型号、组装是否规范等委托云南省交通研究所进行鉴定,经云南省交通研究所鉴定认为,该批车组装基本符合规范。据此,本案车辆是组装车,处罚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证据不足。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委、经贸部(87)署税字第448号《关于印发〈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但本案车辆除发动机可认定产于日本外,其余哪些总成是进口的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昆明海关庭审中主张本案车辆应视为整机进口的汽车,也没有相应证据。

综上,[1999]昆关违字010004号处罚决定认定增城市A公司持有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证据不足。本案涉及的车辆确实存在实际生产日期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发证日期、实际装配发动机型号与《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载明的发动机型号不符的情况,但据此就认为该批车辆属整机进口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应由昆明海关查清事实后重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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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持有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如何处理

国内目前主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均来源于正规渠道,从国家指定的10个整车进口口岸申报缴税进口,通过品牌代理商公开销售。正规渠道进口的汽车、摩托车,每车均具有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进口车辆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等内容,购买时会随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货物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目前国内还有少量进口汽车属于外国驻华机构的自用车、外资企业常驻人员自用车及留学归国人员带入境的自用车。但上述车辆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在解除监管前仅限上述机构和人员使用,不可以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海关拍卖的非法进口汽车会随附海关总署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与正常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除海关外,公安、工商及其他执法部门发现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的,可以予以扣留,统一移交海关依法处理。凡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由海关予以没收。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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