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汽车发动机外部使用的齿轮如何归类
2024年2月4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区内物流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01项申报品名:齿轮,申报商品编码:8483409090,申报数量:5758个,申报总价:28882.83美元。经查验,01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70850759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争议焦点:汽车发动机外部使用的齿轮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在 海关商品归类中,“齿轮”属于品目84.83项下的商品,根据《品目注释》规定:品目84.83不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车辆或飞机的传动设备(变速器、传 动轴、离合器、差动齿轮等)的零件,但若为车辆或飞机发动机的零件除外(其仍应归入品目84.83)。从《品目注释》可知,并非所有“齿轮”都归入品目 84.83项下。
“齿轮”的归类主要视其具体用途而定:若该齿轮为汽车发动机内部使用的,应按“发动机的零件(齿轮)”归入商品编码8483.4090;若该齿轮为汽车发动机外部使用的,则应按“车用传动装置的零件(齿轮)”归入品目87.08项下的相关子目。
综上当事人行为构成违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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