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数控车削中心如何归类
2021 年 7 月 29 日,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1 台“数控车削中心”,申报税号 8458912090,关税税率 5%。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8458110090,关税税率 9%。
争议焦点:数控车削中心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车床(包括车削中心)在《税则》及《税则注释》中属于“列名”但没有定义的商品。
那么,根据2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因此根据GB/T 6477-2008中关于相关定义:
2.1.6的基本术语中将车床定义为“用车刀在工件上加工旋转表面的机床。工件旋转为主运动,车刀的移动为进给运动”
3.1.2的车床基本术语中将车削中心定义为“配有动力驱动刀具装置,并使夹持工件主轴具有围绕其轴线定位能力的数控车床(并可以包括附加特性,如可以由刀库进行自动换刀)。
车削中心是在数控车床的基础上,增价了C轴和动力头,通常带有回转刀盘、分度装置等,以实现多工序、多部位的复合加工。由于它是在数控车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主要加工方式仍是车削。
车床按其旋转主轴的布置形式可氛围卧式车床和立式车床:
(1)卧式车床(子目8458.1)
卧式车床的旋转主轴水平布置,主要用于轴类零件和直径不太大的盘套类零件的加工。
(2)立式车床(子目8458.9)
立式车床的旋转主轴竖直布置,主要用于加工大直径的零件。
本案中当事人将涉案车床归入8458.91,而海关归入8458.11,属于子目归类错误,海关认为涉案车床属于卧式车床。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四)项第一目、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